好久沒留意阿柑的消息了,昨聽友人說道,漁農署可能無限期將牠拒留看管。
我在前文寫了「若阿柑因此事而被人道毀滅,是一種罪孽。」後來沒再仔細申述想法。看網上討論文字卻又不多,似乎大家都認同動物生命同樣可貴,覺得這已無甚值得多說的。
先不論那種種同情惻隱的心理,這裡嘗試純就「人道毀滅」之觀念說一說。
首先,傳媒可能常常誤用了這詞語。當動物生病痛苦,醫護無能助牠康服,故安排一較舒適之方法讓牠提早離世,這叫人道毀滅。若動物因種種原因傷人被補後遭殺害,這該叫殺生或死刑。如此殺生,可有道理呢?
我們是如何看待狗此種生物呢?牠是
一、懂性受教有靈的生物、或是
二、不懂性難受教但通常性格溫馴的玩伴、還是
三、無性兼情緒難觸摸的野獸呢?
若是第三種,處理方式很簡單,政府應立法禁止一切狗隻之飼養。狗兒何辜?咬人只是牠的天性,一如野生獅子。各自活於地救一角和平共生才是合理的,我們怎會因獅子、老虎、鯊魚等動物會咬人便要致牠們於死地?
若是第二種,則要想想本是性格溫馴的狗兒因何故傷人。是否有人戲弄在先、令本性馴良的狗兒因受驚而反應失常以攻擊作為保護自己的手段?若是如此,其罪是否真當誅?
假若我們相信動物本有靈、能受教,則意味牠該像人類一樣有改過遷善之能力。問題只是我們是否給予牠自新之機會(姑且假定牠傷人確實是犯了過錯)。現今文明社會之大勢,都傾向廢除死刑,監禁或感化之目的都是教導罪犯重新做人,背後之理念便在於人是可教的、能改過的。若狗也是如此,何以我們要奪其性命?我們有權這樣做嗎?
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另一些的看法呢?
Thursday, August 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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