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 十 多 年 來 , 我 一 直 思 考 一 個 問 題 : 可 以 有 優 質 民 主 嗎 , 在 我 們 這 個 社 會 ? 民 主 無 疑 是 大 數 人 的 選 擇 , 但 歷 史 多 番 實 現 的 結 果 , 無 論 是 古 希 臘 蘇 格 拉 底 時 期 的 雅 典 民 主 政 制 , 還 是 近 現 代 歐 亞 各 國 的 民 主 制 度 , 都 可 以 看 出 它 並 不 保 證 社 會 逐 步 走 向 完 善 。 反 之 , 是 整 體 質 素 逐 步 下 降 。 誠 然 , 社 會 質 素 下 降 是 有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 但 民 主 政 制 對 此 無 力 , 則 彰 彰 明 甚 。 那 麼 , 我 們 還 要 民 主 來 幹 什 麼 ?
居 此 世 紀 之 交 、 人 類 文 明 響 起 警 號 之 際 , 我 認 為 必 須 有 超 前 性 的 思 考 。 尤 其 是 香 港 回 歸 , 一 國 兩 制 , 為 我 們 提 供 了 一 個 探 索 空 間 。 處 理 得 宜 , 前 景 廣 闊 ; 打 破 困 局 , 啟 示 未 來 , 其 意 義 絕 非 局 限 於 香 港 一 地 。 問 題 是 : 香 港 人 有 此 慧 解 嗎 ? 有 此 魄 力 嗎
普 選 分 權 兩 大 基 石
首 先 , 我 們 為 什 麼 要 民 主 ? 現 代 民 主 勝 於 希 臘 的 古 典 民 主 , 不 但 在 設 計 上 突 破 了 希 臘 的 選 民 資 格 ( 即 只 有 雅 典 公 民 , 約 佔 當 時 全 體 人 口 的 十 分 之 一 ) , 達 於 全 民 普 選 ,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種 普 選 制 度 體 現 了 兩 大 價 值 : 自 由 和 平 等 。 這 是 現 代 民 主 之 父 洛 克 ( John Locke ) 和 法 國 啟 蒙 時 代 的 哲 學 家 孟 德 斯 鳩 ( Montesquieu ) 等 人 的 共 同 發 現 , 也 是 法 國 大 革 命 中 最 動 人 的 口 號 中 的 兩 個 。
洛 克 設 想 人 類 在 未 有 政 府 管 轄 , 亦 即 未 進 入 文 明 社 會 之 前 , 是 處 於 一 種 自 然 狀 態 ( natural state ) ; 人 人 平 等 , 人 人 自 由 。 在 這 樣 的 狀 態 中 , 沒 有 人 可 以 剝 奪 別 人 的 自 由 , 也 沒 有 人 可 以 製 造 出 不 平 等 的 關 係 。 這 也 就 是 說 , 人 人 都 享 有 自 由 和 平 等 的 權 利 ; 此 一 觀 念 即 成 為 後 世 人 權 ( human rights ) 和 產 權 ( property rights ) 的 濫 觴 。
為 了 保 證 人 的 自 然 權 利 不 受 侵 害 , 所 以 有 必 要 選 託 一 些 人 來 負 責 此 事 , 這 便 是 政 府 的 產 生 。 政 府 是 我 們 選 託 出 來 的 , 所 以 主 權 永 遠 在 民 。 孟 德 斯 鳩 發 展 了 洛 克 的 理 論 , 提 出 政 府 的 組 織 必 須 三 權 分 立 : 行 政 、 立 法 、 司 法 , 互 相 制 衡 , 使 權 力 不 可 集 中 和 濫 用 。 現 代 民 主 政 制 的 格 局 至 此 形 成 。
普 選 與 分 權 , 是 民 主 政 制 的 兩 大 基 石 。 前 者 體 現 平 等 之 人 權 , 後 者 防 止 權 力 濫 用 。 而 個 體 之 自 由 , 則 涵 薀 在 人 權 中 , 通 過 個 體 之 選 擇 ( 投 票 ) 來 展 現 之 , 於 是 平 等 和 自 由 , 即 合 而 為 一 。 所 以 , 我 們 為 甚 麼 要 民 主 ? 就 是 因 為 民 主 能 同 時 彰 顯 兩 大 價 值 , 符 合 生 命 的 深 度 要 求 。
容 我 再 說 一 遍 : 自 由 與 平 等 , 這 是 生 命 的 深 度 要 求 。 洛 克 將 之 理 解 為 自 然 狀 態 , 太 概 念 化 了 , 也 太 外 在 化 了 , 既 不 符 合 歷 史 , 亦 不 了 解 生 命 , 更 不 明 白 文 明 向 前 發 展 之 根 ; 一 味 向 外 找 尋 , 在 現 實 環 境 的 糾 結 中 想 辦 法 , 那 只 是 以 楔 出 楔 , 終 無 了 期 。 我 們 必 須 明 白 : 生 命 是 靠 價 值 來 挺 立 的 。 此 義 唯 有 人 類 知 之 , 因 為 只 有 人 類 纔 有 思 考 能 力 , 也 只 有 人 類 纔 會 不 斷 地 探 索 自 己 的 生 存 價 值 。
民 主 不 一 定 可 以 促 進 人 類 的 思 考 , 但 可 以 提 供 自 由 探 索 的 空 間 , 從 反 面 掃 除 成 長 的 障 礙 , 這 正 是 民 主 的 好 處 。 至 於 能 否 深 入 , 則 在 乎 其 人 。
由 此 可 知 , 民 主 把 平 等 和 自 由 合 而 為 一 , 平 等 只 是 虛 說 , 真 正 起 作 用 的 , 其 實 是 自 由 。 民 主 賦 自 由 以 權 利 , 並 保 障 此 權 利 , 終 而 發 展 為 「 權 利 優 先 於 善 」 的 說 法 ; 權 利 第 一 , 價 值 第 二 。 當 代 美 國 的 自 由 主 義 者 , 如 羅 爾 斯 ( J. Rawls ) , 即 大 力 鼓 吹 這 一 看 法 , 面 對 不 同 的 衝 突 、 矛 盾 , 解 決 的 辦 法 就 是 先 把 價 值 判 斷 懸 空 , 然 後 依 法 律 判 決 權 益 誰 屬 。
這 一 觀 點 其 實 自 戰 後 已 影 響 美 國 的 司 法 界 , 在 沈 度 爾 ( M. J. Sandel ) 《 民 主 之 不 滿 》 ( Democracy's Discontent, 1996 ) 一 書 中 , 列 舉 了 好 些 案 例 , 證 明 權 利 不 只 優 先 於 善 , 而 是 不 須 考 慮 善 。 案 件 一 旦 涉 及 價 值 或 善 的 觀 念 的 爭 執 , 法 律 必 須 嚴 守 中 立 。
我 記 得 若 干 年 前 , 美 國 曾 發 生 一 宗 休 班 警 員 捉 賊 的 案 件 , 該 警 員 不 但 沒 有 獲 得 法 庭 嘉 許 , 反 而 被 認 為 他 當 時 正 在 休 班 , 捉 賊 不 是 他 的 責 任 ; 也 就 是 說 , 他 無 權 捉 賊 。 權 力 優 先 於 善 , 不 只 美 國 , 加 拿 大 亦 然 。
人 權 氾 濫 危 及 社 會
人 權 觀 念 的 氾 濫 , 已 危 及 當 今 社 會 。 建 基 於 人 權 的 民 主 政 制 , 對 此 只 有 屈 從 , 毫 無 辦 法 , 於 此 可 見 民 主 政 制 的 不 足 。 社 會 質 素 的 下 降 雖 非 由 民 主 政 制 負 責 , 但 民 主 政 制 對 此 不 但 無 力 挽 救 , 反 而 為 其 提 供 了 藏 身 之 所 。
有 人 認 為 這 是 現 代 性 問 題 : 自 馬 基 雅 維 里 ( Machiavelli ) 起 , 政 治 就 排 除 道 德 , 民 主 政 治 所 宣 揚 的 自 由 和 平 等 , 最 終 構 成 了 一 切 人 在 權 利 上 無 差 別 而 又 自 以 為 是 的 現 代 社 會 。 一 切 都 拉 平 : 一 切 人 平 等 、 一 切 權 利 平 等 、 一 切 選 擇 平 等 、 一 切 價 值 平 等 。 正 因 為 如 此 平 等 , 所 以 人 人 自 由 , 沒 有 高 低 之 分 、 沒 有 賢 愚 之 別 、 沒 有 所 謂 好 壞 , 也 沒 有 所 謂 美 醜 , 價 值 全 是 個 人 選 擇 , 亦 有 人 預 言 人 類 最 終 將 走 向 成 為 一 個 「 普 世 無 差 別 之 國 」 ( the universal and homogeneous state , 法 人 Kojeve 語 ) 。 美 國 政 治 哲 學 家 施 特 勞 斯 ( Leo Strauss ) 指 出 : 現 代 性 意 味 人 類 危 機 , 真 正 自 由 的 人 今 天 最 緊 迫 的 責 任 就 是 要 全 力 對 抗 這 種 墮 落 的 自 由 主 義 。
問 題 至 此 已 非 常 清 楚 : 民 主 不 具 備 提 升 人 類 社 會 質 素 的 能 力 , 決 策 訴 諸 群 眾 品 味 。 但 提 升 群 眾 品 味 卻 無 方 , 那 怎 麼 辦 ? 我 相 信 只 有 在 民 主 元 素 中 加 進 價 值 元 素 , 重 新 檢 視 民 主 政 制 的 目 的 , 它 要 實 現 甚 麼 價 值 ? 還 是 它 只 是 一 個 機 制 : 在 保 護 人 的 權 利 不 受 侵 害 時 又 防 止 權 力 的 濫 用 ? 如 果 民 主 只 有 消 極 意 義 而 沒 有 積 極 的 嚮 往 , 那 麼 它 如 何 保 證 社 會 的 質 素 不 會 向 下 沉 ? 換 言 之 , 我 們 可 以 有 優 質 民 主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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