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王慧麟的《香港法律的虛偽——家暴、淫審、警權、人權》
「新保守主義最厲害之處,就是操弄恐懼。凡是與他們不同的文化,即使是西方的進步思維,一律視之為威脅:例如非西方文明威脅自由世界,他們就有責任預先殲滅之;西方文明內的進步思維,如平等、自由、種族、寬容等價值,威脅社會秩序,他們有責任用各種方法,包括法律,來剷除之。」
「現代西方普通法的特點,在於「去宗教化」(secularization),又或者稱為世俗化。」
「在11及12世紀之前,宗教與法律基本上密不可分。但在教王革命(Papah Revolution)後,近世由非宗教控制的所謂世俗國家(state)的觀念開始形成,因為統治者希望擺脫宗教的控制,建構了法治國家 (Rechtsstat)的觀念。即是說,世俗國家不單要有常設的法律體制及部門,而且連國家領導都需要服從最高的法律。」
「理性主義興起之後,正如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所說,導致所謂的「世界的解咒」(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可勉強解釋為,人們對世界的覺醒。究竟是解什麼咒?就是解除宗教的桎梏。」
「人們在解咒後,科學作為一種客觀的知識,提供了理性的知識,讓人們逐步認識社會,宗教的角色逐步褪在一旁。」
「現代英國法學家赫特(Herbert Hart)便提出,法律是由規則所組成的制度,其潛台詞就是法律制度是一個自主的體系,不受外力干涉(如宗教或道德價值)。英國著名大律師彭力克 (David Pannick)就認為,因為赫特的分析,解除了束縛,為日後同性戀合法化、平等權利的法律掃除了障礙。」
「世俗化的社會,強調個人解放,權利申張,也構成現代社會多元、尊重和寬容的價值。二次大戰後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其實就是從國際法角度高舉人的價值,進一步肯定人權的普世價值。」
「問題來了:香港是殖民地,移植英國普通法,本土歷史上沒有擺脫宗教控制法律的歷程。」
結果是怎樣呢?
法律正被滲入大量「廉價版的道德秩序,例如在涉及新界條例的案例中,大多數討論的就是爭家產時妻妾兒女的家庭地位等,而平民百姓的所謂道德觀,更只是一味大叫反色情、反同性戀、反賭博等口號。」
「近10年來,香港社會在推動權利方面,非常薄弱,卻在維持秩序方面,不遺餘力,例如警方任意拘捕示威者,在警署內涉嫌對示威者無理「剝光豬」;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香港人權的批評,政府充耳不聞;反對種族歧視條例的起草時,政府竟然主動要求不受約束。」
「而且,更有部分宗教人士,與他們結合,意圖利用「反色情、愛家庭」的口號,操弄中國傳統秩序的觀念,迫使政府逐步走向法律宗教化的道路,把某一種宗教觀念及解釋,利用法律修訂及程序,強加於其他宗教,甚至無宗教信仰的人士身上。」
Wednesday, January 2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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