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30, 2008

異議

抄下今天明報幾篇報導的部份段落:

保護兒童團體及家長等候多時的性罪犯名冊終於得到回應,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僱主在聘用與兒童及青少年有關工作的僱員時,在得到準僱員的許可下,可查核他們是否有性罪行刑事紀錄;家長亦可以僱主身分,要求私人補習教師准予查核其性罪行刑事紀錄,醫院兒童病房、宗教團體及義務工作均受約束。


對於法改會建議,教育界、家長、教會甚至人權組織都普遍讚好,認為做法溫和。


教育界亦支持有關建議,資助小學校長會主席張志鴻表示,中小學生年紀小,學生安全是學校關注重點。


我只能說,我不代表教育界,但那所謂教育界發言人也不代表我。

我對於各種公開犯罪紀錄之手法,都不讚同。

我重視私穩,認同自新之觀念,討厭一切導致歧視之標籤。

若僱主能招聘前先要求探問有否性犯罪紀錄,大概沒有僱主會不如此去做了,否則他朝若真有罪行出現,豈不備受指摘、落得一個沒盡本份沒全力對兒童提供保護之惡名?應徵者若本身沒曾犯罪,也就只會乖乖合作。情況只會發展為所有曾判罪的都不敢不會也就不能再擔任一切會與兒童接觸之工作。如此,自新從何說起?

曾被判罪的,承擔的不再只是判刑,更是往後背負一生的標籤。

我不否認世上一些人會有重複犯罪傾向,可是從理念上說,罪犯被放監、或是能不用再接受醫療,不是正表示我們信任他能重獲新生?怎麼卻又同時讓社會制造出各個圈子拒人於千里?退一步說,假如某人真干犯了重罪,兼且被懷疑或認定將來有潛在重犯之風險,我寧可判刑時讓法官明令他不得再擔任某些職任,也比現時讓僱主有權去查探為好。只要限定那些行業於聘用僱員後都要向政府作登記便好了,就像現時的教職一樣。如此做,既不會侵犯私穩,要排拒的人也自然不會去應徵該等職任,更重要是沒有一刀切令所有曾犯罪的人都要承受那歧視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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