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嘆的是,香港政府每每倒行逆施。
更甚者,不單以現行法例壓制異見異行,還進一步出言恫嚇,把未受法例管制的行徑說成「可能」違法,當大眾是無知無覺的愚民。
最新例子是:
警務處長鄧竟成前日指出,市民即使藏有淫褻照片,都有可能構成犯法。
根據本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任何人發布淫褻物品、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或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均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
普通人如只是單純地擁有淫褻物品,而非擁有兒童色情物品,一般情況下警方難有證據證明其意圖是供發布,而一般人擁有淫褻物品並不會被捕。他希望警方是次執法是真有確實理據,而非單純為收阻嚇作用,否則便是曲解法律。——《明報》2008/2/3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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