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11, 2008

道德不該以法治

警字兩個口,萬口齊罵
先是一哥鄧竟成口頭恫嚇,繼而黃福全「補飛」,澄清管有以供發布才是罪行,卻惹來結拜風氣大盛,情急下再創出「網友不是朋友」論。讓人看不到到任何警權之威嚴之餘,只剩下一副氣急狼狽觀念破爛之形象。
何以致此?
不欲作任何陰謀論之猜測,皆因一切陰謀論都無從辨証,沒法判別是你猜對還是我猜中,只可笑說誰猜得更妙。只是,此事突顯了現有關於管制淫褻物品之做法是如何落後。

幾年來,多起事件均讓人看到淫審處之審判過程如何封閉、標準何其荒謬、結論怎樣令人氣結。這次,更是執法者未審先封查、先檢控。只是,即使重組淫審處、檢討評審機制和準則、加強執法水準,恐怕問題仍不能被解決。這裡有一些更深層的問題值得探討。

互聯網之偉大
歌頌互聯網之文章比比皆是。這裡只想指出互聯網之世界確實很大。有多大?近乎無限。
治理小城之方不足以治國。管理本土事務之法無力以應付無地域界限之事務。
同一句說話:「拍攝、觀賞、分享性慾照片純屬個人自由。」我以教師身份於一學校發表或可惹起不大不小之回響。我以地球人身份於互聯網上刊載卻肯定只會被淹沒。
網上色情照片何其多,於無限量之資訊海洋中卻只屬一隅。如何面對?平常心。怎樣封殺?不用封殺也無從封殺!

管制淫褻物品之條例於現實的小城生活裡或許仍有必要(至少是可議的,我對此甚有保留),把條例引申修訂和伸展至網絡世界卻是自找麻煩,該是懶惰、愚蠢、因循而不假思索下導致之惡果。此次事件更突顯了被檢控與不被檢控之界線何等脆弱,網頁上發布竟是罪行,點對點傳送卻是無妨!於科技迅速發展之情況下,兩種行為本質上是否還有重大差別?若然後者不干犯刑責,依公平公義之角度看,前者也不該受檢控!

以法治德,只屬權宜


對有傷風化之行為,社會向來會以幾種方法制衡:輿論、教化、制裁。當中,制裁只能是權宜之舉,因觀念與風氣時尚都當與時並進,一旦法例成形,便有僵化之險。自由越被珍視肯定之社會,越不會傾向以法例制裁道德行為;民智水平越高之地區,越相信大眾能平實討論、共建輿論、在各種風氣裡尋獲平衡。從理論上講,道德行為本就不應當讓法律和權力去規範。港府的管治方向似是希望不斷加強操控,有不逮時即加大力度、有所不至時即誇大延伸,望能無遠弗屆。我卻傾向背其道而行。以此事例而言,即取消有關淫褻物品之各種管制,讓社會透過各種輿論與教化辨論不日自行找回平衡。



兩圖均是近日尊子之漫畫,其一刊於《明報》,其二刊於《蘋果日報》。其二我尤為喜愛,可說是一針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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